2005年12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五年后才能任董事长
  李先生问: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现已出狱。今年年初,我与其他几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。由于我出资最多,几名股东推选我担任公司的董事长。但也有一些股东反对,原因是我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且该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。请问他们的这种说法对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他们的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。现行公司法第57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,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经理。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亦对此作出了规定。因而你现在不具备担任该公司董事长的资格。